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是怎样的?

我在装修房子时,不小心用错了邻居的材料,把材料和我自己的房子添附在一起了。现在邻居找来,要求我归还材料,但材料已经没办法分离了。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这个添附物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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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附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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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主要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形。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房屋与土地附合;用他人的油漆粉刷自己的家具,油漆与家具附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合并,难以识别或分离。例如,把不同所有人的大米混合在一起。加工则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作从而使其成为新物的事实行为。比如,将他人的木材加工成家具。 关于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若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就会遵循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举个例子,如果是善意添附,添附后形成的新物对于添附人更能发挥效用,可能会将所有权判归添附人,但添附人需要对原物所有人进行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恶意添附,比如故意用他人材料进行添附,那么在确定所有权归属时会更倾向于保护原物所有人的权益,同时恶意添附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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