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结婚住宅的归属是怎样规定的?


在民法典中,对于结婚住宅的归属问题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如果结婚住宅是在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购买,并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如果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的收入购买了住宅,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结婚住宅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一般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过,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另一方是有权要求补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结婚住宅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总之,结婚住宅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的购买情况和相关证据等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