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而房产作为价值较高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据重要地位。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有一系列详细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是夫妻双方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婚后共同出资支付首付,并且共同偿还贷款购买的房子,即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该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对于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全款付清,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的归属会比较复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房产产权一般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再者,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情况也有所不同。若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因为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总之,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房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