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不动产权属有哪些规定?
我买了套房子,但是在产权归属上有点弄不明白。不知道民法典里对于不动产权属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我的房子产权到底怎么确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依据来保障我的权益,想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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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不动产权属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比如,在房屋买卖中,只有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购房者才真正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这里的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虽然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我们通常用来证明自己拥有不动产的凭证,但如果它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原则上以登记簿为准。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也有不同规定。例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另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不过,这些情况下,权利人在处分该不动产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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