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确认式庭审和书面式庭审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认罪认罚的案件,听说有确认式庭审和书面式庭审,不太明白这两种庭审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它们的流程是怎样的,和普通庭审有啥区别,对我这个案件会有什么影响,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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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确认式庭审和书面式庭审是两种较为特殊的庭审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两种庭审方式。 首先是确认式庭审。它是一种较为简化的庭审程序。在认罪认罚案件里,被告人已经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都没有异议。这种情况下,法庭在庭审时主要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确认。比如,法官会询问被告人是否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理解自己所面临的法律后果等。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而书面式庭审,它更侧重于以书面材料来推进庭审。法院主要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如起诉书、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进行审查。在这种庭审方式下,可能不会像传统庭审那样进行大规模的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书面材料没有异议,法庭可以根据书面材料直接作出判决。书面式庭审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这也是符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该意见强调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以简化庭审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总之,这两种庭审方式都是为了适应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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