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进项税额转出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我公司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最近在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时不太清楚政策依据。之前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不知道该怎么操作才符合规定,想了解一下简易征收进项税额转出到底有哪些政策依据,好确保公司税务处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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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是增值税中的一种计税方法,它不通过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计算应纳税额,而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直接计算税额。当企业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通常是不能抵扣的,如果之前已经抵扣了,就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这明确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这样规定是为了合理确定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必须依据这些政策规定,准确进行简易征收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以保证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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