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政策是怎样的?


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政策是国家税收体系中针对不动产销售环节的一项重要规定,目的在于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情形。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接下来是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计算方式同上。这里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指的是销售不动产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款项和其他经济利益;“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就是当初购买该不动产所支付的金额或者取得时的评估价值等。 然后是预缴时间。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也就是说,你在销售不动产收到款项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去预缴增值税,不然可能会面临税务处罚。 最后,关于申报纳税。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后,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申报时,要填写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并将预缴税款的情况进行如实填报,已预缴的税款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果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总之,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政策涉及到多个方面,纳税人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预缴和申报纳税,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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