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也要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
我和前任已经离婚了,但最近有人找上门说前任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欠了债,让我一起还。我不太明白,都已经离婚了,为啥还要我承担这债务呢?想知道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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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是否要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就好比家庭一起买房、开店等所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在购房合同上签字贷款买房,这就是典型的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再比如,一方为了家庭日常买菜、孩子上学等开销借的钱,也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这类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双方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一方偿还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然而,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这种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在实践中,如果遇到离婚后被要求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情况,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离婚后是否要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关键在于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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