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下列哪法是正确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广泛且重要的职权。 首先,在立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修改宪法这种根本性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极为重要的职权体现。同时,它还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根本性、全局性关系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这些法律对整个国家的法治体系起着支柱性作用。 其次,在人事任免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权。这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重要领导人员产生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保证了国家重要岗位人员任命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再者,在重大事项决定方面,它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这些职权涉及到国家的经济、政治、领土等多个重要方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国家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重要体现。 所以,判断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表述是否正确,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看其是否符合上述各方面的职权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