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支票的票据权利行使有哪些注意事项?

我手里有一张支票,想了解在行使支票的票据权利时要注意些什么。比如什么时候去提示付款、权利时效是多久、有哪些操作是不合法的等等。毕竟我也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怕一个不小心就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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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票权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支票作为一种常见的票据形式,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了解支票的票据权利行使注意事项,对于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支票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即持票人向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追索权则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当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持票人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在行使支票的付款请求权时,持票人需要注意提示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付款银行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但持票人仍有权向出票人要求支付支票金额。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还应当确保支票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支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应当齐全,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如果支票上的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支票无效,从而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当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虽然这里规定的是汇票,但支票的追索权行使也有类似的法律精神。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此外,持票人还需要注意票据权利的时效问题。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因此,持票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行使票据权利,否则将丧失该权利。 总之,持票人在行使支票的票据权利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操作,确保支票的形式要件符合要求,及时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并注意票据权利的时效问题。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疏忽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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