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是一种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下面详细介绍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比如说,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这个日期乙还没还钱,那么甲对乙的债权就是合法且到期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明确了是“到期债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措施。例如,乙欠甲钱,同时丙又欠乙钱且已到期,而乙既不向丙要钱,也不还甲的钱,这就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对债权人甲造成了损害。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的,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自己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数额。比如甲对乙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甲行使代位权向丙主张的权利范围最多就是10万元。 综上所述,行使代位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前提条件,并且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的方式来行使。只有这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