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增值税进项转出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对于以前年度增值税进项转出的账务处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操作。如果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般会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比如,企业发现以前年度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而当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现在需要转出。首先,要计算出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假设转出的进项税额为A元。 账务处理如下:第一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A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A元。这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用来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专门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二步,由于调整了以前年度损益,会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假设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B%,那么需要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A×B%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A×B%元。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确定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会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所得税。 第三步,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为借方余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为贷方余额,则做相反分录。这一步是为了将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最终反映到企业的利润分配中。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时,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转出以及转出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