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最近有一些进项税是不可抵扣的,但是我不知道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以前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也不清楚相关的规定和操作流程。想了解一下在会计分录上要怎么做,遵循什么规则,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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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处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不可抵扣的进项税这个概念。进项税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从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但存在一些情况,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 对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两种常见的方式。一种是在取得发票时就知道该进项税不可抵扣,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将价税合计金额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例如,企业购买一批用于集体福利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00元,增值税为130元,此时账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 1130 元,贷:银行存款 1130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一种情况是,取得发票时先将进项税进行了抵扣,后期发现该进项税不可抵扣,此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比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了进项税,后来这批原材料用于了简易计税项目。假设原材料成本为2000元,进项税为260元,那么需要做的账务处理为:借:原材料 260 元,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 元。这是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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