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我不太清楚这些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怎么处理,是直接不管,还是要做什么特殊操作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处理方法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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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某些情况下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常见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比如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此时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要将进项税额计入到货物的成本中。假设企业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用于职工食堂,价款为1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0元,那么这批办公用品的总成本就是1130元。 第二种情况,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续发现不符合抵扣条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企业原本购进的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该货物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此时就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具体操作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将相应的税额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总之,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正确处理,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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