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抵扣进项税额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最近有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但是我不太清楚在财务上要怎么去处理这些待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入账科目、分录写法这些,也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希望能了解下待抵扣进项税额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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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额是一个会计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当期不能直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需要在以后期间按照规定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通常和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等相关业务有关。 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账务处理过程如下:当企业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时,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到了允许抵扣剩余40%进项税额的当月,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除了不动产相关业务,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先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待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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