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与受贿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当一个人同时存在徇私枉法和受贿这两种行为时,是怎么进行处罚的。想知道法律对于这种情况的处断原则是怎样规定的,有没有什么特殊的考量,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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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和受贿都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处断原则。 徇私枉法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而受贿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即徇私枉法等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即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也就是说,当司法工作人员既实施了徇私枉法行为,又有受贿行为时,不是对这两个行为分别定罪然后数罪并罚,而是比较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哪个量刑更重,就按照哪个罪名来定罪处罚。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种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受贿可能是徇私枉法的动机,徇私枉法可能是受贿的结果,它们具有牵连关系。采用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既能体现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又能避免重复评价和量刑过重的问题,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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