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还是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我被法院判了缓刑,现在搞不清楚缓刑的起始时间是从判决确定那天算,还是从实际执行那天算。这对我后续的一些安排很重要,比如我计划在缓刑期间做些工作,如果起始时间没弄准,可能会影响我的计划,所以想弄明白到底从哪天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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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起始时间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缓刑考验期的计算和当事人的权益。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缓刑起始时间的确定规则。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判决确定之日”和“执行之日”的含义。“判决确定之日”指的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如果是一审判决,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上诉,那么上诉期满后判决就生效了,这个生效日期就是判决确定之日;如果是二审判决,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作出判决的日期就是判决确定之日。而“执行之日”一般是指罪犯实际开始接受刑罚执行的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就表明,缓刑的起始时间是判决确定之日,而不是执行之日。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判决一旦确定,其法律效力就已经产生,罪犯就应当受到判决的约束,缓刑考验期也应随之开始计算。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张三在一审中被判处缓刑,判决书于2025年1月1日送达,法定上诉期为十天,张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那么到1月11日上诉期满,判决就确定了,张三的缓刑考验期就从1月11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他实际开始执行缓刑(比如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日期开始算。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缓刑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考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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