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存在哪些问题?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申请角度来看,可能存在申请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被拒绝。 在执行阶段,也有不少问题。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些规定执行起来可能给被取保候审人带来不便,例如限制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范围。 另外,保证金的问题也较为突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但在实践中,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可能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存在随意性。而且在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情况下,保证金退还也可能存在拖延等情况。 再者,监管方面也存在漏洞。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措施可能不够完善,执行机关可能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情况,导致部分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却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这既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可能对社会安全造成一定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