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受到阻碍时检察多元救助是怎样的?
我离婚后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是对方一直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感觉自己的探视权受到了严重阻碍。听说有检察多元救助,我不太清楚这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这种救助方式能帮我解决探视权受阻的问题吗,具体是如何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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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探视权受到阻碍时,检察多元救助就可能发挥作用。检察机关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会采用多种方式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来介入。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会审查相关证据,认为符合条件的,会支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探视权纠纷。这就相当于检察机关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让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有底气。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会开展多元的救助工作。比如进行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关于探视权行使的协议。这种调解方式能够避免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以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检察机关也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确保探视权的行使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如果发现探视行为可能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检察机关也会及时进行监督和干预。 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例如与民政部门、社区等合作,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通过这些多元的救助方式,检察机关致力于保障当事人的探视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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