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时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涉外婚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首先,如果双方有婚姻财产约定的,那就以双方约定为准 。这就好比两个人提前讲好了怎么分东西,那到时候就按这个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且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财产认定上,我国跟大多数国家一样,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 然后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1.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会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有所差别。比如家里的电视,如果一方更需要用,就可以分给这一方。 2.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像男士的专用剃须刀、女士的专用化妆品等,一般归个人所有。 3.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 4.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5.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是为了惩罚那些不诚信的行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相关概念: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通俗说就是能拿得动、可以移动位置的东西,像家里的家具、电器等。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