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如何解读低龄未成年犯罪可追究刑责?
我想知道现在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责是怎么回事。身边有一些未成年人犯错的情况,不太清楚到什么程度会被追究刑责,检方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解读的,很想了解一下这其中的界限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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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可追究刑责这一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和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原本在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满足上述特定的犯罪情形和条件,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设置这样的条款,是考虑到近年来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对这类极端情况进行规制。 检方在解读这一规定时,通常会强调“情节恶劣”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两个关键要素。“情节恶劣”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比如犯罪的手段是否特别残忍、造成的后果是否极其严重、犯罪动机是否恶劣等。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则是一个严格的程序要求,目的是确保对低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慎重且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随意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低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也会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依法惩处的同时,注重对他们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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