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过户要提交哪些材料,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我名下有一套公产房,现在想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太清楚具体要准备哪些材料,也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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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也就是国有住宅,主要是指由国家、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投资兴建和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没有出售之前,国家拥有住宅的产权。公产房过户需要提交的材料通常如下: 首先,是公产房转移登记申请表,这是启动过户登记程序的重要文件,用于向相关部门表明过户的意愿和具体信息。 其次,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本。这些材料主要是为了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婚姻状况以及户籍信息,确保过户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例如,婚姻证明可以明确房产过户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 还需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平面图等。这些材料能够证明房屋的来源、产权归属以及房屋的具体状况等信息。 另外,根据不同情况,可能还需要其他材料,比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如果是公有住房的过户)、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配偶和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同意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等。若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还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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