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二十年起诉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一处不动产,因为一些原因一直没处理相关权益问题。最近听说不动产有二十年起诉期限,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这个二十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过了二十年就一定不能起诉了吗,有什么特殊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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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二十年起诉期限是法律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权利保护在时间上的一种限制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这二十年是一个权利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里的二十年是从权利被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起算的,它是一个固定的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在这二十年里发生什么情况,比如你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或者中途曾经主张过权利等,这二十年的期限都在连续计算。 举个例子,如果张三的不动产在2000年被李四非法占有,从2000年开始就计算这二十年的期限。即便张三一直不知道自己的不动产被李四占有,到了2020年之后他才发现,原则上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返还不动产,法院一般是不予保护的。 不过,法律也规定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里的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列举,通常是指一些不可归责于权利人的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在二十年期限内行使权利。比如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像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使得权利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保护期限。 总之,不动产二十年起诉期限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你涉及到不动产相关的权益问题,一定要关注这个期限,尽量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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