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案件申请中止审理的理由有哪些?

我有个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因为一些情况我觉得可能需要申请中止审理,但不太清楚具体哪些理由是合理合法的。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都有哪些情况可以作为申请中止审理的理由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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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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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比如在涉及财产继承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突然去世,那么就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参与这个案件的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当当事人因为一些原因,如突发精神疾病等,无法以自己的行为进行诉讼活动时,就需要先确定其法定代理人来代其参与诉讼,在确定之前,案件会中止审理。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比如一家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破产清算,需要先确定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此时案件就会中止。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通常指自然灾害、战争等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当事人所在地发生地震,导致交通、通讯中断,当事人无法按时参加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比如在一个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依赖于另一个知识产权确权案件的结果,那么在确权案件审结之前,这个侵权纠纷案件就需要中止审理。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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