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的理由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当辩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时,可从多个方面寻找理由。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分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就不构成此罪。比如,某些情况下可能是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在主观故意上有本质区别。例如,甲在与乙的争执中,推了乙一把,乙不慎摔倒头部撞到硬物死亡。甲并没有想要杀死乙的故意,只是因争执中的冲动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这种情况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 其次,从证据角度来看。证据是认定犯罪的关键依据。如果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证据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在案件中,存在关键证据缺失、证据来源不合法等情况,就难以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比如,指控被告人杀人的凶器上没有被告人的指纹,现场也没有被告人的其他有效痕迹,且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那么就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再者,从行为的合法性角度考虑。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甲在遭受乙的持刀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夺过乙的刀将乙杀死,这种情况可能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要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必须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其他介入因素中断了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被告人就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比如,甲殴打乙致其受伤,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这一介入因素中断了甲的殴打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辩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可以从犯罪构成要件、证据、行为合法性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寻找理由。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这些理由进行有效的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