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公司辞退是N+1补偿吗?

我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了,最近公司说要辞退我。我听说被公司辞退有N+1补偿,不太清楚是不是所有被辞退的情况都能拿到这个补偿。想了解下,到底什么情况下被公司辞退能有N+1补偿,什么情况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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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辞退补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劳动法律领域中,“N + 1”补偿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概念。这里的“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则代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上述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就需要按照“N + 1”的标准进行补偿。这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就是“+1”,它的作用相当于替代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 不过,并非所有被公司辞退的情况都适用“N + 1”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可能只需支付“N”的补偿,而没有“+1”。比如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员,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此时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总之,被公司辞退是否能获得“N + 1”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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