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N加1吗?
我被公司辞退了,听说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N加1,不太清楚这个说法准不准确。我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想知道到底什么情况下会按照这个标准补偿,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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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并不一定是N+1,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明确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而+1则是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N+1的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辞退员工,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不是N+1的补偿方式。所以,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否是N+1,要根据具体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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