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追加保证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了解连带保证人追加保证人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连带保证是一种保证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追加保证人,则是在原有的保证关系基础上,增加新的保证人来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连带保证人追加保证人的直接且详细的统一规定,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原则和条款来分析这一问题。 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连带保证人想要追加保证人,本质上是要与债权人、新的保证人达成一个新的保证合同。这意味着需要三方就追加保证人的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即使连带保证人自行找到了新的保证人,这个新的保证关系也可能无法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因为债权人对于保证人的信用、偿债能力等方面有自己的考量,只有其同意追加,新的保证人才会被纳入到保证关系中。 在保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追加了新的保证人后,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分担需要在新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各个保证人可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来承担责任。比如,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连带保证人追加保证人还可能涉及到通知债务人等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知债务人,但从诚信和便于债务履行的角度出发,通知债务人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债务人在知晓有新的保证人加入后,也能更好地安排自己的债务履行计划。 综上所述,连带保证人追加保证人需要与债权人、新保证人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保证合同,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新的保证关系合法有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