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中设计分包有哪些规定?


在工程总承包中,设计分包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操作,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而设计分包就是将其中的设计部分交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虽然这里主要提及的是施工方面,但对于设计分包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即分包单位需有相应资质,且要获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所以,在设计分包时,不能将设计工作分包给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也不能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就擅自分包。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也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设计分包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中的设计分包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分包单位具备资质,获得建设单位认可,并且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