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在探讨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诉讼时效中断,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了某些特定的事情,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使得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统统不算数了,要重新开始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一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没办法行使请求权,这时候诉讼时效就暂时停止计算,等这些阻碍因素消除后,诉讼时效接着继续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这是因为行政诉讼主要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诉讼时效中断,可能会使行政行为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 然而,行政诉讼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当出现不可抗力等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的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时,诉讼时效会中止。比如,当事人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无法及时去法院起诉,那么这段受影响的时间就不计算在诉讼时效内。等这些阻碍因素消除后,如果还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接着继续计算。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一般就不能再适用中止规定了,但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最终是否准许由法院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