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租房违约金多少在合法范围内?
我租了个房子,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但我不太清楚这个金额是否合法。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规定,租房违约金定多少才是在合法范围内的,有没有个明确的标准呢?要是超出合法范围,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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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过程中,违约金是指当一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时,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赔偿。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经济惩罚,同时对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对于租房合同来说,实际损失可能包括房东因租客提前退租而导致的空置期租金损失,或者租客因房东提前收回房屋而产生的额外找房费用等。一般认为,如果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例如,租客提前退租给房东造成了 10000 元的损失,那么违约金如果超过 13000 元,租客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不过,具体的判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虽然较高,但违约方的过错非常严重,或者守约方的预期利益较大,那么即使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也不一定会被调整。所以,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双方最好根据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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