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我最近打算为朋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担保物权里抵押权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成立之后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呢?我担心万一没弄清楚,后续会有很多麻烦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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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效力
  • #抵押成立要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能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 首先,抵押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分为两种情况。对于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的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土地等。也就是说,如果你想用自己的房子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必须到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只有完成登记,抵押权才正式成立。例如,甲将自己的一套房产抵押给乙用于担保债务,只有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对该房产的抵押权才生效。 对于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比如,丙用自己的汽车为丁的债务提供抵押,当丙和丁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时,丁的抵押权就成立了。但是,如果丙在抵押期间又把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并且戊支付了合理价款,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丁的抵押权就不能对抗戊。 其次,抵押权的效力。 从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来看,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例如,A是债权人,B是债务人,C用自己的房产为B的债务提供抵押,当B到期不还钱时,A可以就C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还享有孳息收取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从对抵押人的效力来看,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财产仍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此外,抵押权还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财产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例如,抵押的房屋因自然灾害被毁损,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继续作为抵押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总之,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在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抵押人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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