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协议离婚对申请人有什么要求?


办理协议离婚对申请人有以下几方面要求: 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登记的夫妻。这意味着要在中国内地办理过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形成受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如果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受理离婚申请的。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其次,双方当事人离婚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也就是夫妻双方都明确、真实地表示愿意离婚,不存在一方受胁迫、欺诈等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若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存在非自愿因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不会受理的。就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的,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再者,双方当事人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在子女抚养方面,要明确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抚养费以及探视的相关问题等;财产方面,要对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方式等协商一致;债务方面,要确定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要是对这些事项未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受理离婚申请。 另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需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而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就有相关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最后,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同样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相关概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