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孩子抚养费还有权利看孩子吗?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因为一些经济困难,暂时没办法给孩子抚养费。但我很想念孩子,想去看看他,可对方以我没给抚养费为由,不让我见孩子。我想知道,我不给抚养费的情况下,到底还有没有权利去看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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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说,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孩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相互独立,并非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明确了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也就是说,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依法享有探视权。 所以,即使一方未支付抚养费,其探视孩子的权利依然存在。但是,未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应该积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不能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剥夺其探视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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