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离婚过错方少分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最近在考虑离婚相关事宜,听说过错方会少分共同财产,想具体了解下这方面规定。比如哪些行为算过错行为,在财产分配上到底会怎么体现少分,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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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对于离婚过错方少分共同财产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要明确,这里所说的过错行为,主要是指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打个比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偷偷把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自己的秘密账户,或者私自将共同购买的房产低价变卖,又或者伪造债务想让对方承担,这些都属于上述的过错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在分割财产时,实施这些行为的一方就可能少分甚至分不到财产。 而且,即便离婚后,另一方如果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这些违法行为,仍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过要注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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