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农村卖房子协约时吃饭钱该谁拿?

我在农村卖房子,签协约的时候大家一起吃了顿饭。现在在吃饭钱由谁出这个问题上有了分歧,卖家觉得买家应该出,买家觉得卖家出更合适。我想了解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笔吃饭钱到底该谁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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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农村卖房子签订协约时涉及的吃饭钱由谁承担这个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法律概念角度来讲,房屋买卖是一种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签订房屋买卖协约就是一个订立合同的过程。 吃饭钱不属于房屋买卖交易的必要费用。它不同于房屋的价款、契税、中介费等法定或者约定必须由一方承担的费用。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这笔费用的承担主体。 从公平和协商的原则出发,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比如约定由卖家承担或者买家承担,那么这个约定对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这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即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协商不成,考虑到吃饭是为了促成房屋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都从这个交易行为中可能获得利益,所以双方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也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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