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债权在破产中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在了解有担保债权在破产中的清偿顺序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有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就是债权人在借给债务人钱的时候,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担保,比如抵押、质押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还钱时,债权人就有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有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性。这里的优先受偿权是指,有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参与普通债权的分配,而是先就担保物进行处置并获得清偿。 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有担保债权处于比较靠前的位置。首先,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会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和分类。对于有担保的特定财产,会先用于清偿有担保债权。比如,企业用厂房做了抵押来获得贷款,那么在破产时,厂房就会优先用于偿还这笔有担保的贷款。 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足够清偿有担保债权,那么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就可以得到全部实现。但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就会转化为普通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受偿。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在有担保债权之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总之,有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具有优先地位,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而设立的制度。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破产的情况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