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作为义务人的先后关系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义务履行的事情,不太清楚义务人之间有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比如在债务偿还、合同义务等情况中,多个义务人谁先谁后履行义务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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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务人顺序
  • #合同义务
  • #担保责任
  • #侵权责任
  • #先履行抗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义务人的先后关系通常涉及到义务履行的顺序问题,这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中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在合同关系中,义务履行顺序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就是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卖方先交货,买方再付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约定交货,买方就可以拒绝付款。这里,卖方就是先履行义务人,买方是后履行义务人。 同时,在一些情况下,还存在同时履行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的义务就是同时履行的。 另外,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也存在义务人的先后关系。一般保证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是第一顺序的义务人,保证人是第二顺序的义务人。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务人和保证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要求谁来履行义务。 在侵权责任方面,如果存在多个侵权人,对于义务履行顺序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在按份责任的情况下,各侵权人按照各自的责任份额承担赔偿义务,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 综上所述,作为义务人的先后关系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场景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义务履行顺序有着不同的规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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