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有关财产房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是怎样的?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有关财产房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有诸多重要的规定。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认定是关键问题。如果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般情况下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双方对该房屋都有平等的处理权。比如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根据相关纪要,如果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投入和贡献。 在房屋的实际分割上,会考虑多种因素。如果房屋能够进行实物分割且不影响其使用价值,法院可能会进行实物分割。但如果房屋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可能会采取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的方式。经济补偿的数额会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公房,也有明确的处理办法。如果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的一方。这是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 此外,对于离婚时涉及的其他财产,如车辆、存款等,也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少分。总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些处理意见,旨在公平合理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房屋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