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上海工作,公司有个同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财物。我想了解一下在上海,对于职务侵占罪是怎么量刑的,不知道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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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上海,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不过,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结合上海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裁量。 此外,在具体量刑时,法院还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是否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况,这些都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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