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无法上班该怎么赔偿?


当在上海发生工伤且无法上班时,赔偿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首先,要了解工伤认定的概念。工伤认定就是由相关部门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经过认定为工伤,才能进一步谈赔偿问题。 接下来是劳动能力鉴定。它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重要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会分为不同的伤残等级,这直接影响赔偿的数额。 关于赔偿项目,如果因工伤无法上班,职工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除了停工留薪待遇外,还可能有其他赔偿。如果构成伤残,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赔偿。例如,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具体的赔偿流程,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赔偿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