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合同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在山西,要认定合同诈骗罪,需要提供多方面的证据。 首先是证明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合同诈骗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对于个人,需要有身份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复印件等,用以证明其身份信息。对于单位犯罪,要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单位的主体资格,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身份情况和在单位中的职务等证据,以此确定其是否能代表单位实施相关行为。 其次是关于合同本身的证据。这是很关键的一部分,合同文本是认定合同诈骗的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能反映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审查合同条款,看是否存在欺诈性表述,例如虚构标的物、夸大履行能力等情况。同时,合同的签订过程也很重要,要有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沟通情况。 再者是证明诈骗行为的证据。这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相关证据。比如,行为人虚构自己的身份、资质、履约能力等情况,就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虚构的事实。像提供虚假的产权证明、财务报表、担保文件等,这些虚假文件就是重要证据。另外,隐瞒真相方面,若行为人隐瞒标的物的真实状况、存在的瑕疵等,要有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实。 然后是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签订合同后就逃匿、挥霍对方给付的财物、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就可以通过资金流向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明细等,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来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是关于损失情况的证据。受害人要提供因合同诈骗行为遭受损失的证据,如财物的交付凭证、发票、评估报告等,证明自己损失的财物的数量、价值等情况。如果还有间接损失,如为挽回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也需要有相应的票据等证据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要尽可能收集上述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