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股东代表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公司的权益。 在进行股东代表诉讼时,首先要注意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就意味着不是所有股东都能随意提起该诉讼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持股时间和比例要求。 其次,前置程序也很关键。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需要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才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诉讼请求和证据的准备也不容忽视。股东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应该明确、合理,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证据是证明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侵权行为存在的关键,没有足够的证据,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但诉讼结果是归属于公司的。也就是说,胜诉的利益归公司所有,而不是股东个人。同时,股东也不能随意撤诉或者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利益,需要经过公司的一定程序或者得到法院的批准。 最后,还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股东代表诉讼同样要遵循民事诉讼的时效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