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提前收到发票是否要确认成本?

我公司在业务中提前收到了合作方开具的发票,但是对应的业务还没完全结束。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要不要把这部分发票涉及的金额确认为成本,不确认怕不符合财务规定,确认又担心业务有变动,很纠结,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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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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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提前收到发票是否要确认成本,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成本确认”这个概念。成本确认就是确定一项支出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来核算,它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说,如果企业只是提前收到了发票,但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还未实际提供,企业还没有真正承担相应的成本义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此时一般不应该确认成本。比如,企业提前收到了明年全年的房租发票,虽然发票已经拿到,但明年的房租对应的租赁服务还未开始,那么就不能在收到发票时就把明年的房租全部确认为今年的成本。而应该在实际租赁期间,按照每个月的租赁期限来分摊确认成本。相关的会计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有明确阐述,该准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从税务处理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法也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过,在增值税方面,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条件之一,提前收到符合规定的发票,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但这并不等同于可以确认成本。 所以,提前收到发票时,不能仅仅因为收到发票就确认成本,而是要结合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判断成本的归属期间,合理地进行成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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