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发票没有到是否可以暂估?
我公司有一笔费用已经发生了,但对应的发票还没收到。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对这笔费用进行暂估处理。我担心随意暂估会违反相关规定,所以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来说,费用发票没到的时候可不可以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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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中,当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对应的发票尚未收到时,是可以进行暂估处理的。这其实是为了遵循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就是说,只要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根据这个原则,企业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即便没有取得发票,也需要将该费用计入相应的会计期间,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不过,暂估入账是有一定操作规范的。企业要在月末按照暂估金额入账,下月初再用红字予以冲回,等收到发票时,再按照发票上的金额进行正式入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还没有取得发票,暂估的费用可能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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