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货物未收到发票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收到了一批货物,但是对方的发票还没给我们。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账务上要怎么处理才符合法律规定。是先暂估入账,还是有其他办法呢?我担心处理不当会带来税务风险,希望了解一下正确的账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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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收到货物但未收到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原则和税务规定。 首先,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当企业收到货物时,即便没有收到发票,也应当确认货物的增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采用暂估入账的方法。也就是说,企业先根据合同约定、采购订单或者市场价格等合理估计货物的价值,并将其记录在账面上。例如,企业收到了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的价格是10万元,虽然发票未到,但企业可以先按照10万元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 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仍未取得发票,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当企业后续收到发票时,需要对暂估入账的账务进行调整。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一致,那么只需将原来的暂估分录红字冲回,再按照发票金额正常入账即可。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一致,还需要调整相应的成本或费用金额。例如,之前暂估原材料价值为10万元,收到发票显示实际价值为10.5万元,那么需要补记0.5万元的原材料成本,借记“原材料”0.5万元,贷记“应付账款”0.5万元。 总之,收到货物未收到发票时,企业要先进行暂估入账,同时在税务处理上要注意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规定,后续收到发票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以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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