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款已付发票未到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买了一批货,钱已经付了,货也到了,可发票一直没收到。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在账务上该怎么处理,不知道怎样做才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会影响后续的税务申报等问题,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账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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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货到款已付但发票未到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涉及到会计核算和税务规定等多方面内容。 首先,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在货物到达且款项已支付,但发票尚未收到时,企业应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情况进行暂估入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当发票未到时,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供应商的发货清单等资料,对货物的成本进行合理估计,并进行暂估入账处理。一般的账务处理分录为: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等到取得发票后,需要对之前的暂估入账进行冲回。先做一笔与暂估入账相反的分录,将原暂估入账金额冲销。然后,再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进行正式的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从税务角度来说,暂估入账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还未取得发票,通常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需要对暂估入账的成本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若后续取得发票,再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因账务处理不当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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