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是否要确认所得税?

我公司收到了一笔政府补助,会计上把它计入了递延收益。现在到了报税的时候,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要不要确认所得税。想问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到底要不要确认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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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补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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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是否确认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确政府补助和递延收益这两个概念。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从这里可以看出,政府补助通常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范畴。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就可以不确认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如果政府补助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相关成本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时,应在收到补助的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期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计入损益时,由于前期已经缴纳过所得税,就不需要再重复缴纳。 总之,判断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是否确认所得税,关键在于该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处理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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