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发现对方提交的一些证据是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比如偷偷安装录音设备获取的录音。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会不会被采纳,是不是应该排除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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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应该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非法收集证据的概念。非法收集证据指的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获取证据,比如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等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提供证据,或者采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等方式获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允许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一方面会助长违法取证的行为,破坏法治秩序;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错误的裁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一旦发现证据是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通常情况下是要排除该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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