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保全是否应表述为保全被告名下份额?
我涉及一个官司,对方名下有套和别人共有的房子,我想申请对这房子进行保全。但我不知道申请的时候,是直接写保全这套共有房屋,还是要明确表述为保全被告名下的份额,不太清楚哪种表述才符合法律规定,怕表述不对影响保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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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有房屋保全的表述问题上,是需要考虑多种情况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房屋保全是什么意思。房屋保全其实就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采取限制处分的一种措施,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房屋,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对于共有房屋的保全,在实践中通常需要明确表述为保全被告名下的份额。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这就说明法院在执行共有财产时,是会区分被执行人的份额的。 明确表述为保全被告名下份额,好处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能避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共有房屋中其他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果不明确保全被告份额,可能会对其他共有人的处分权等权利造成不当影响。另一方面,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则。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遵循的是对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执行的原则,明确份额可以使执行更加准确和规范。 如果不明确表述为保全被告名下份额,而直接申请保全整个共有房屋,可能会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引发诸多问题。比如其他共有人可能会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份额的保全措施,这会增加执行的难度和时间成本。所以,为了保证房屋保全的顺利进行以及后续执行程序的有效开展,在申请共有房屋保全时,最好表述为保全被告名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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